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如果您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资料,即表明您声明及保证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对您适用的司法区域的有关法律及法规,同意并接受以下条款及相关约束。如果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不同意下列条款及相关约束,请勿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信息及资料。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详细审阅产品的发售文件以获取进一步资料,了解有关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并寻求适当的专业投资和咨询意见。产品净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可能,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产品未来的业绩表现。本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并非投资建议或咨询意见,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作出投资决策。
与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产权均为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概不向浏览该资料人士发出、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转移任何种类的权利。
尊敬的投资者/合作伙伴:
鉴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将于2024年08月01日正式生效。
根据《运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除已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合格投资者、符合规定的基金评价机构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不存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委托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基金净值等业绩相关信息。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其签署该基金代销协议的基金销售机构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展示和传递基金净值等业绩相关信息,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管理规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自2024年08月01日起我们的信息披露将按照以下进行调整:
若您是半夏投资私募基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或已与我司建立代销关系的机构,鉴于签署基金合同前已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我们将延用存续的净值披露机制,为您提供净值等业绩相关信息。
若您是拟申购我司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可联系我司,在完成法规要求的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后,获取相关产品资料。
除与我司签署具体基金产品代销协议的基金销售机构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展示和传递基金净值等业绩相关信息。
不属于《运作指引》规定的净值接收对象,我司即日起停止发送净值。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与我司联系。感谢您一直以来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公告。
上海半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4年7月31日
上海半夏投资管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23层 电话:021-68869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