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满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信息披露要求的通知

上海半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4-07-31 本文章329阅读

尊敬的投资者/合作伙伴:

鉴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将于20240801日正式生效。

根据《运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除已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合格投资者、符合规定的基金评价机构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不存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委托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基金净值等业绩相关信息。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其签署该基金代销协议的基金销售机构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展示和传递基金净值等业绩相关信息,中国证监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管理规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自20240801日起我们的信息披露将按照以下进行调整:

若您是半夏投资私募基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或已与我司建立代销关系的机构,鉴于签署基金合同前已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我们将延用存续的净值披露机制,为您提供净值等业绩相关信息。

若您是申购我司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可联系我司,在完成法规要求的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后,获取相关产品资料

除与我司签署具体基金产品代销协议的基金销售机构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展示和传递基金净值等业绩相关信息

不属于《运作指引》规定的净值接收对象,我司即日起停止发送净值

如您有任何疑问,可与我司联系。感谢您一直以来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公告。

上海半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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